(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 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公等权力;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主要特点: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 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 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参议院拥有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时间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
2、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法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肯定上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总统任期限--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经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注意: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