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贿选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性”:
(1)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A--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经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B--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A--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B--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注意: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1)条文: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2)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注意: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形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又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