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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九)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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