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 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 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 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