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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七)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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