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