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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注意:

(1)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2)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为以上五类

(二) 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

1、 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 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秦时沿用且十分广泛;大多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使用;

5、死刑,主要有:
①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裂其肝休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

(2)“耐”与“完”——一刑二称,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 经济刑——“赀”,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

(3)“赀徭”,即罚服劳役。

注意: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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