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 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 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 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 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