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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第二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法国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结构也最特殊。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它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其基本内容是:

①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从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④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是现行宪法,政体是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3)战后宪法。战后法国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

2和平宪法

(1)天皇成为象征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

三、              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法典的特点:

1)自由主义

2)折中主义

3)实用主义

2.原则

1)平等原则

2)无限私有原则

3)契约自治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

3.历史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

(二)《德国民法典》

1.特点

1)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首先,肯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对所有权的行使适当加以限制;其次,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但它只注重当事人意志的外部表现;再次,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承认无过失责任原则。

2)规定了法人制度

3)保留了封建残余

4)立法技术高超,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2.历史地位: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对20世纪民法具有深远影响。

四、司法制度

(一)法国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封建时代建立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巴黎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

现行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违警法院、大审法院和初审法院。行政法院系统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

2.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和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实行当事人主义。

刑事诉讼: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957年新《刑事诉讼法典》。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对抗制与纠问制)。

(二)德国司法制度

1.帝国时期的法院组织: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

2.帝国时期的诉讼法: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三)日本司法制度

1.近代日本法院组织:包括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包括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和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2.近代日本的诉讼法:1890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典》;1890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典》。两者都是仿照德国法律制定的。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产生于欧洲大陆,源于古罗马法,以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为两个分支。特点:

1.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具有法典编纂传统

3.恪守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4.运用法律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5.诉讼方法倾向于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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