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陆法系
一、 历史沿革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法兰西封建法
(1)9~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2)13~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
(3)16~18世纪以王室法令为主要法律渊源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拿破仑全面立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商业法典》、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连同法国宪法, 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
(1) 议会权力缩小,行政权力扩大,委托立法加强;
(2) 对原有法典进行修改,除《民法典》和《商法典》外,其他三部法典都被新的法典取代。
(3) 判例作用提高
(4) 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
(5) 欧盟法成为法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 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在宪政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在刑事法律方面,法律中的民主原则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
(三)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的形成与发展(受中国唐朝、明朝法律影响较深)
2.近代日本法律体系的建立(先学法国,再学德国)
3.现代日本法的发展(受英美法影响较深)
日本法律制度同时具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征,体现出东西方法律文化融合:
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继承唐、明法制传统,是中华法系重要成员;
维新之后,加入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蓝本建立六法体系,又保留封建因素;
二站后,注意吸收英美国家的法律内容和原则。
二、 宪法
(一)《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1789年《人权宣言》: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制原则
《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法国宪法:西方国家中制宪最多,共15部宪法。
(1)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基本内容是:
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
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
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