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罗马法
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包括七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 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8至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
形成奴隶制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将罗马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居民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随着罗马国家的产生,罗马法也产生了。
(二) 《十二表法》的制定
元老院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和万民法(罗马市民与外来人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及罗马法学家的解释等。 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规范,涉及所有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
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1、《法学阶梯》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3(《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4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渊源
1习惯法(十二表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①民众大会②百人团议会③平民会议)、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
(二)分类
1.公法和私法(调整对象,前者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后者以个人为主体);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表现形式);
3.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适用范围);
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
5.人法、物法、诉讼法(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上述三种身份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人格减等";
法人的产生和分类(社团、财团)。法人成立的条件:①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②财团须拥有一定财产;③经批准手续;
家庭:以家父权为基础,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
婚姻:①有夫权婚姻(正式婚姻,维护家庭利益); ②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维护夫妻本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