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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7日

  (3)“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十条重罪一般不得适用议、当、免、赎、减等刑罚适用原则。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定罪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也是传统法律世俗化的体现。在这一原则基础上,某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靠行为人与行为加之对象之间的血亲关系认定;罪轻罪重要靠血亲关系体现的尊卑等级认定。如父子打斗,父打子即使打坏所获罪责也很轻,而儿子打父亲往往会被处以重罪甚至处死;丈夫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而妻子骂丈夫都是重罪;结婚选在双方尊亲属被押或服刑期间会被认为有罪。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西方人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一套典型的伦理法,是充满人伦伦理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则系统。“八议”和“准五服制罪”非常典型地让我们了解到,两汉是儒家思想改造汉律(“春秋决狱”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典型),而魏晋时期是法典吸纳儒家的经典制度。“汉律儒家化”和“儒家经典制度的法律化”这样一个互化互动的过程最终通过两汉和魏晋达成了后来唐律中所谓古人赞赏的“礼律的高度统一化”(唐律“一准乎礼”)。

  (5)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在这一时期被法定为两种,即绞刑和斩刑。

  死刑复奏制度是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任何一个死刑案件,按照古代的原则,死刑案件由案发地最基层的县一级的衙门来审理,但是它有审案权却没有执行死刑权力。死刑案件一定要逐级上报由皇帝最后做出决定。彰显出皇权的独大,和后世皇权的强化也是一脉相成,但客观上使得传统法律系统更加统一,在适用刑罚上,特别是在适用死刑这类刑罚上,体现出自西周以来所强调的“明德慎罚”的价值的追求。

  所以古代的司法系统随着自身的不断完善进步,变得越来越严谨。魏晋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对后来的中国死刑审理制度产生了莫大的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制度化和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最重要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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