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典名称 |
法典的结构 |
法典的主要内容 |
曹魏律(魏新律) |
十八篇(刑名) |
“八议”入律 |
晋律 |
二十篇(刑名、法例) |
“准五服以制罪”(服制定罪) |
南陈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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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官当”的内容 |
北齐律 |
十二篇(名例) |
“重罪十条”(即隋唐律中的“十恶”) |
北周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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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分等” |
注:南陈律的结构沿袭晋律,即为二十篇。北周律的结构不被后代所承继,故忽略。
“法典的结构”一列,括号中的文字为第一篇的名称。
北齐律开始的第一篇“名例律”成为以后历代封建法典中的第一篇,一直到清末1906年以后修律才发生变化。
法经、秦六律、九章律有具律,曹魏律改称刑名,晋律一分为二成为刑名、法例,北齐律合并为名例律,以后名例律一篇历代相传。
唐宋的法典都以北齐律的十二篇为法典结构。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明确上升到法典、被封建法典规范化的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是当时人们追求刑罚公平的一套制度,是一套刑罚适用原则,即当一个人犯了罪,在适用刑罚上根据犯罪人不同的八种特定身份而具体地适用刑罚。所谓“议”是一种具体的适用刑罚的程序或方式,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官当”也是在适用刑罚上所采取的一套特殊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官当,在统治者看来可以官当的犯罪首先不是危害统治者政权的犯罪,其次不是犯罪后果不能得到弥补和恢复补救的犯罪(如杀人、强奸不能官当)。它使得当时有官品身份的人得到一个减免刑罚的原则,是对“八议”确定的八类人以外的人适用减免原则的扩大。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 年徒刑,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隋唐律形成了一套“议(八议)、请(上请)、减、赎(赎刑)、当(官当)、免(免官)”的刑罚适用制度。
(2)刑罚制度改革: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法定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是指宫作为法定刑罚不再存在,但是宫作为一种肉刑手段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