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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授课讲义:大陆法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日
  二、宪法
  (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1)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2)《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共制定过15部宪法
  (1)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2)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二战后法国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二)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 1889年颁布,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基本内容和特点:
  (1)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3)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
  ◎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事实上是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制度。总之,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2、“和平宪法” 1946年颁布,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
  1、1804年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
  2、主要特点: (1)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2、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3)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随着法国和其影响下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二)《德国民法典》(1896年通过,1900年正式施行)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
  1、法典编纂派与历史法学派的争论
  (1)19世纪初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人们渴望建立统一国家,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2)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
  ○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2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3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历史法学派一度占据上风,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2、日耳曼法学派与罗马法学派(潘德克顿法学派 )的争论
  (1)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展开争鸣:
  ○1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
  ○2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3)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4)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T03-37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辅导用书有误!增补:“但又有一些新的规定对这些原则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限制。如对于土地所有权干涉在某种程度上的容忍,权利滥用之禁止,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等等”]
  (2)《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4、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1)德国民法典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影响。
  (2)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
  (3)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4)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
  (5)《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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