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国一样,曾经经历过若干万年的没有国家、没有阶级、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的第一个帝王。从文献记载来看,夏朝已具备了与原始氏族组织不同的国家组织的特征。表示国家已经产生。启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文献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说明作为阶级意义的法已经产生。并出现了许多刑名与罪名。
商:
商朝是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进一步发展时期。国家行政管理机构逐渐完善。职能分工比较明确。有掌握各种行政事务的职官辅佐商王进行统治。大量甲骨文的发现,展现了商朝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
商朝的刑事立法以神权作为其指导思想,商王“率民以事神”,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在甲骨文和文献记载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刑名和罪名,刻肌肤,裂肢体的“五刑制”逐步形成。商朝王位继承制度先后很大变化,起初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然后由嫡子集成制发展到嫡长继承制。
西周:
我国奴隶社会在西周进入鼎盛时期。国家机构比商朝更趋完备,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仅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僚”和“太史僚”,处理各项具体事务。法制的发展也相当完备,大量的青铜器铭文和历史文献为研究西周的法制提供了极其可靠的宝贵资料。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其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若干原则的内容体现了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前后的土地所有权有明显的变化:前期“田里不鬻”,土地国有,中期以后出现土地私有。西周的契约有买卖契约、债务契约、损害赔偿契约、租赁契约。西周确立的婚姻家庭制度多为后世所继承,其中的“六礼”、“七去”、“三不去”成为封建民事立法的主要制度。
西周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司法机关,诉讼与审判制度有了较大发展。
春秋与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和新兴地主阶级逐步掌握政权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井田制的被破坏,导致了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革。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频繁立法,如郑国铸刑鼎,邓析作竹刑;晋国先后有四次立法活动,楚国有两次立法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反对就贵族的特权,一些执政者将法律条文公布于众,从而在新旧贵族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公布成文法是历史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很大意义。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相继在各诸侯国掌握了政权,建立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
战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最早的封建法典是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法经》在法制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协助勤孝公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最为彻底,生产发展很快,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秦:
公元前221年,秦灭流过,在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朝建立后,便把商鞅变法以来所建立的政治、经济、法制制度推行到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法制。
皇帝制度开始建立,赢政成为是皇帝,一切大权解决于上。从此,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适应制一制度而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中国延续了二千年。
秦朝以维护法令一统凡事皆决于法,并专以刑杀为威为其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仍沿用战国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律令。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现的竹简1155枚,就是这一时期的法律令文书,其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这虽然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丰富,为我们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在刑事立法方面,刑名和罪名基本上演用统一前的秦国旧制,也由许多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新设立的。刑罚手段及其残酷野蛮,而且多是一罪数刑,例如死刑中的“具五刑”,就是肉刑和死刑并用。
秦朝定罪量刑原则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共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内容。其刑事责任年龄是以身高来确定。
秦朝的经济立法,是出土的云梦秦简的主要内容,分别规定在《田律》、《工律》、《工人程》、《金布律》、《关市律》里。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叫廷尉,其中长官也叫廷尉。此官在战国时也有。地方司法机关有郡守、县令兼职。郡设有“决曹椽”,专门负责司法工作,但决定权在郡守。
秦朝的诉讼制度,包括诉讼形式、诉讼程序、审判程序。诉讼主体又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在《封诊式》中,把审讯效果分人上、下、败三种。上述这些规定,军属秦朝诉讼制度中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