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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串联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7日
  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1、秦汉:(1)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2)耻辱刑:髡(去发)、耐(或完,留发);(3)死刑:“具五刑”。

  2、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与职权无关。

  3、明: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

  3、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以御史大夫为首;西汉继续以御史大夫为首。

  4、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和刺史(监察各州)。

  5、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6、唐宋设大理寺(审判中央百官案件、京师徒以上案件、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刑部(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7、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改革

  1、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实行“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2、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箠令》。

  3、三国两晋南北朝:(1)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2)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八、中国近代法制

  (一)清末

  1、变法修律: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各省设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其性质不同于西方的议会组织);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后起草,缩小了皇权,但坚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未提人民权利)。

  3、《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法典(取消六部体例,分30门;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增加新的罪名)。

  4、《大清新刑律》:1911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主刑、从刑,罪刑法定主义,缓刑制度),后附《暂行章程》。

  5、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

  6、《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7、司法机构的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8、领事裁判权:1843年英国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首先获得;被告主义原则。

  9、观审制度:原告是外国人。

  10、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协议设立。

  (二)民国

  1、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民权主义;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特别修改程序。

  2、1913年“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

  3、1914年《袁记约法》:总统制,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

  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

  5、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不伦不类。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九、罗马法

  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4、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5、《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6、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7、罗马法没有法人术语,但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8、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演变。

  9、罗马法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

  10、罗马法的债的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11、罗马法的诉讼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12、罗马法的复兴:始于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注释法学派”到“评论法学派”。

  十、英美法系

  (一)英国

  1、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国会立法加强,确立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含义;(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立法程序简化,委任立法大增;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原则;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2、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3、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4、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5、高级法院:上议院(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6、陪审制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法官可以撤销。

  7、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可在低级法院出庭)。

  (二)美国

  1、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改变宪法的唯一方式。

  2、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于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宣告了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

  5、美国刑法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引入刑法改革。

  十一、大陆法系

  (一)法国

  1) 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形成“六法体系”:宪、民、商、刑、民诉、刑诉。

  2) 1789年《****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3) 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积极公民、消极公民。

  4) 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参事院是咨议机关和最高行政法院。

  5)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二)德国

  1、封建时代的法律: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最基本的特征;《萨克森法典》是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是刑法典。

  A、 德国是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3、1896年《德国民法典》: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4、1877年《德国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三)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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