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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基本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征服。(5)割让。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殖民地独立方式;(2)公民投票。 .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1)法律承认;(2)事实承认。
新国家产生主要情况:(1)独立。(2)合并。(3)分立。(4)分离。
国际法上继承包括:(1)国家继承;(2)政府继承;(3)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一般分为:(1)条约方面的继承(2)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条约继承主要是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1)有关领土边界的条约;(2)河流交通;(3)水利灌溉等条约。 .下列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一般不予继承:(1)如和平友好条约;(2)同盟互助;(3)共同防御等条约。
非条约事项的继承包括:(1)国家财产的继承。(2)国家档案的继承。(3)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包括:(1)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2)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3)“恶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不予继承。
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主观要素,某一行为归因于国家。(2)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不当性一般有以下情况:(1)同意;报复;(2)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3)危难;紧急状态;自卫。
国家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
领海:(1)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毗连区:(1)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专属经济区:(1)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3)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4)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大陆架:(1)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洋和底土。(2)如果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3)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家对大陆架享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包括:(1)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2)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4)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1)无害通过,即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2)群岛海道通过,即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信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可能适用不同的通过制度,通常有:(1)无害通过制度;(2)特别协定制度;(3)公海自由航行制度;(4)过境通行制度。 .公海自由包括:(6项)(1)航行自由、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3)捕鱼自由;(4)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5)科学研究自由。 .国家对公海上船舶、人、事件进行管辖主要是:(1)船旗国管辖;(2)普遍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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