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 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5)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12、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3、 条约无效的理由 (原因)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14、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 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15、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6、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7、 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1) 外交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
(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二、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