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2分) (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2分)。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1分)。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1分)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3分) (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元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3分) (4)沿海国对元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2分)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 责任主体是发射国。
(2) 责任范围:造成别国或别的国家组织物质损害应赔偿,对别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失也应赔偿。
(3) 求偿的途径和提出:受害国可以要求发射国赔偿,如果没有外交关系,可以通过第三国提出。
7、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8、 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1分) (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1分) (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3分) (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分)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2分)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2分)
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10、论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1、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 条约的终止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 (3) 单方解约和退约; (4) 条约履行完毕; (5) 条约被代替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9)发生战争; (10) 一方违约; (11)情势变迁 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12) 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2、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