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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9日

2.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船和货面临共同危险时,为排除这些风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船长与船员所采取的行为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出的特殊的费用。那么这些牺牲和费用是为了大家,因此,由大家共同分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是船和货面临共同的风险,那么采取的措施才算共同海损;必须是人为的损失和人为的一些特殊的一些特殊费用,不包括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比如航行的过程中遇到火灾,将发动机烧坏。那么它算单独海损,因为它是风险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但是船长要进行修理而支付了一笔拖船费。那么这笔特殊费用就是共同海损。另外,共同海损必须是牺牲小的利益而保住大的利益;而且必须是实际上有风险的,而不是主观的判断。

(三)保险的险别

1.附加险和主要险。

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附加在主要险中。

主要险分为: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都陪。在遇到意外事故的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则赔。赔共同海损的分摊。

2.水渍险和一切险

水渍险,赔平安险的一切,另赔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是水渍险不赔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切险,赔水渍险的一切,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含一般附加险但不包含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注意:外来原因包含了所有的一般附加险。

保险人的责任期间:即仓至仓的责任期间。从发货人的仓库出来,责任开始;到货物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为止。虽然它是海运当中的一个保险,但也包括两端的陆地运输,保险人也承担保险的责任。另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条款。如六十天的条款。

(四)委付和代位求偿

委付是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被称为委付。

代位求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

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一是按海诉法的规定,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责任人。那么就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到法院起诉,发现被保险人也在法院作为原告起诉,而保险人已经给被保险人足以弥补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原告。如果原告也在求偿承运人,如果保险人的理赔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为风险而造成的损失。那么二者都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去求偿责任方。

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实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里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一样的。保险法采用的有限告知主义;海商法采用的无限告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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