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时,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6、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
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涉外收养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7、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七)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
①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②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重大涉外案
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⑧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普通管辖
①“原告就被告”的普通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作为普通管辖的例外,我国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按照“被告就原告”,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典型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 :离婚诉讼。
3、特别管辖
①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可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票据纠纷可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侵权行为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赔偿纠纷可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纠纷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可由救助地或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可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冈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①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提出申请,即可以由要求承认与执行的当事人向我国有关执行法院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判决作出国法院依照条约或互惠向我国有关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②承认与执行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院应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