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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第四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4日


1.公海的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自由。
(1)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视同海盗船,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
(2)捕鱼制度。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

下列选项哪些是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2000年试题) 
A.船舶在航行途中,可以根据需要悬挂不同国家的旗帜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国家的船旗 
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船旗,则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 
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的船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CD。本题考查的是船舶公海航行悬挂船旗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的管辖。
(2)普遍性管辖。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
3.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首先,被登临的船舶只能是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船舶。其次,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被登临的船舶必须涉嫌从事公约所列行为,即:海盗行为;贩奴;非法广播;无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却拒不展示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同一国籍。再次,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即须从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而且,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须在后者到达后才能退出,否则即为中断,中断后再追逐,紧追便不成立。
(3)紧追的终止情况:
①将被追逐船舶逮捕
②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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