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洋法
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
1.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不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指选取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 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属内海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该海湾属非内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两个条件: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当然,外国非军用船舶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其开放的内海海域。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三)港口制度
1.进出港口 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
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须经事先许可,应在预计抵港1周前,通过我外轮代理机构办理进港批准手续;并要在到港24小时前再作一次到达具体时间、船体吃水情况的报告。
2.航行停泊
外籍船舶进出我港口及在港内航行、停泊都必须经我国引航员引航,即强制引航制度。外船抵港后,船上武器、弹药应由港监封存;无线电通讯及信号设备应停止使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才能使用。港口禁止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及其他危及港口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除因航行安全必须外,不得随意鸣放声号。港内航行和停泊的外船,应悬挂其国旗,并加挂船名呼号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发生海损海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港监。禁止在港内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3.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对港内外船上一切事件都拥有管辖权。
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民事案件方面,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
二、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领海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一般12海里。
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
(2)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外不得停船和下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我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