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为地法
通常指做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所在地法律,它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起初主要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后来也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由于民事法律行为多种多样,行为地法可以派生出若干个系属公式,例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遗嘱做成地法等等。
(四)法院地法
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五)旗国法
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如果是航空器,则适用其登记地国的法律。
(六)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适用于民事关系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基本上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七)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个新的系属公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被称为“弹性”的系属公式。在合同领域采用比较多,一些国家还把它用于侵权行为和家庭关系等方面。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使用时要特别注意是与“什么”联系最密切。
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涉外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选择规则)——以其与自然人本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4.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5.法人营业所的冲突——有两个营业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6.区际冲突的解决(辅助原则)——在外国没有区际冲突规范时,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这种单边冲突规范很容易判断,只要“系属”中出现立法国家的具体国名,就肯定属于单边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的作用有二:一是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二是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力。
3—4 (2003/一/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A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我国目前没有这类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同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在不同的事实情况下,可能导向适用内国法,也可能导向适用外国法,所以称这类规范为双边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种冲突规范。
3—5 例如,《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仅从法律条文看,并不知道是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但根据它提供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所涉不动产法律关系中的不动产位于何国这一事实情况,就可以推定应该适用的法律。不动产如果位于中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中国法,即内国法,不动产如果位于某一外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该外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除了上述第144条以外,其他像第145、147—149条也都是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型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我国有两个重叠型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同时,在第2款中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当事人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则我国法院必须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中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则不得按侵权行为处理。
我国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的规定。依据《收养法》第20条《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和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受益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对四种类型的把握,难度不仅在于要背会定义,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含义,给你一个冲突规范,能够准确地作出类型上的判断。
4.选择型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根据选择的方式,可进一步将这类冲突规范再分为两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任意进行选择。
3—6 例如,《民法通则》第146条有这样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属于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根据条文可这样理解:对于当事人双方有相同国籍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侵权赔偿,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法官可在两者中选择其一。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处于不同地位,首先适用顺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在该法律无法适用时,才能选择其后一顺序的法律。就是说,选择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按顺序选用。
3—7 例如,《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该规定,我国法院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示作出这种选择的情况下,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图表三:冲突规范的种类示意图
(1)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规范
(2) 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寻找应适用的法律
(3) 重叠型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
(4)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无条件选择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任何一个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规范;有条件选择必须依据顺序或条件选择连结点确定准据法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