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部分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惯例,每一个价格术语都有其具体的内容。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对同一种贸易术语作出不同的解释,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又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该通则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了六次修改和补充。1990年的修改内容比较多。1990年通则经过十年的使用,国际商会又于1999年7月对通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00年通则》。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启用。
(三)国际贸易术语规范的法律问题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牢记价格术语的五项主要内容,学会用这些概念对不同的价格术语进行判断。需要说明的是,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每一个价格术语有十项内容,但核心内容是这五项。学习中掌握了此五项,就足以将不同的价格术语分清。
1.交货地点。每一种价格术语都包含了交货地点的内容。关于交货地点,无怪乎三类:
(1)在内陆交货,指在卖方(出口方)国家的工厂或仓库交货,在《2000年通则》中,关于在此地点的交货,只解释了一个价格术语,即EXW。
(2)在目的地交货,即在买方国家完成交货。
(3)在一个相对的“中间地段”交货,即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在任何一笔交易中,双方都必须约定由哪一方负责运输或保险,即由买方还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事宜及支付运费、保险费。
3.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的价格构成取决于双方关于运输与保险的分工。
(1)凡是买方自己负责运输与保险,支付运费与保险费的,货物的价格构成中就不包括运费与保险费。
(2)凡是卖方负责运输与保险,支付运费与保险费,货物的价格构成就包括三项:货物的成本价、运费和保险费,如CIF。
(3)凡是卖方负责运输,而买方负责保险,则货物的价格构成就包括两项:货物的成本价和运费。
4.进出口清关(结关)手续的办理。货物进出口清关手续主要包括货物进出海关所应办理的一切通关手续及应交纳的费用与关税。这是货物进出口必不可少的,也是价格术语中必备的内容。这些手续的办理,最便利的当然是出口人办出口清关,进口人办进口清关。但因为交货地点选择的不同,在有些价格条件下就出现了交叉,给双方交易带来不便。《2000年通则》对此做了合理的改变。
依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除EXW与DDP以外,其他11个价格术语都改变成为买卖双方各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出口清关手续。
5.风险的转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何时何地由出口方转移给进口方,也是买卖交易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价格术语中包含了风险转移界限的确定。概括而言,风险在交货时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也就是说交货即转移风险。
(四)《2000年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00年通则》基本保留了《90年通则》的内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90年通则》进行了修改:
1.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FAS贸易术语在《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卖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DEQ贸易术语在《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经过上述修改后,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以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90年通则》对FCA贸易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没作规定。依《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与装货义务分为两种情况:
(1)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负责装货。即卖方应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才算完成交货。
(2)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交货时,卖方不负责装货,而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2—2 (2002/一/6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答案:BC。FCA是使用很广泛的价格术语,它可以应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可以是卖方的所在地,也可以是其他地点。卖方应怎样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具体而言,就是卖方是否应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卖方的交货义务中是否包含“装货”。依照《2000年通则》的规定,是否包含“装货”取决于交货地点:(1)当卖方在自己的所在地交货时,应负责装货。(2)当卖方在自己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交货时,不负责装货,即不需要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
二、《2000年通则》规定的贸易术语
《2000年通则》共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这13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是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即EXW,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即DDP。13个术语依其特点共分为四组。
(一)E组(启运合同)
E组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的特点是:
1.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2.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3.卖方在自己的工厂交货。
4.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
5.风险在工厂交货时由卖方转给买方。
在这一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最小,而买方的责任最大。当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时,不应采用这一价格术语。
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的合同中,卖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1)在其所在地——工厂把货物交给买方,履行交货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责任是: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到预期的目的地。
(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未付”是一个特殊的概念,是以卖方为主体而讲的,指的是卖方不负责运输,不需要付运费,运费由买方来承担。)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FAS和FOB。其共同特征有二:
(1)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
(2)主要运费由买方承担,即买方负责运输。
1.FCA。全称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该术语的特点是:
(1)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价格术语。它可适用于陆地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2)卖方在货交承运人时完成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注意卖方装货与卸货的义务: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即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如果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必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卸下后再交货。
(3)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给买方。也就是说风险的划分以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限。
(4)买方负责办理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卖方承担的义务:提供货物和单据;办理出口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的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并承担运费;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保险。
图表三:FCA图示(见《2007中法网司法考试讲师辅导课堂笔记国际法 国际司法 国际经济法》第229页)
2.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该术语的特点是:
(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装运港船边交货。该术语和FOB的区别在于卖方不需要安排装货的事宜,和港口接洽安排装货是买方的事情。
(3)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
(4)风险的转移以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5)卖方办理出口清关,买方办理进口清关。在进出口手续上,《2000年通则》将原来的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改为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图表四:FAS图示(P229)
3.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在我国又称为“离岸价格”。该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货物越过船舷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条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到船上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费用。
(2)卖方在装运港交货。
(3)货物的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起即移转于买方。
(4)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
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给以卖方充分的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图表五:FOB图示(P230)
F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FAS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FOB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
(三)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CFR、CIF、CPT和CIP四个术语组成,该组术语的共同特征是:
(1)C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
(2)卖方负责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负担运费。
(3)交货时转移风险,即在货物装运时,风险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
1.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其特点是:
(1)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卖方负责办理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
(4)货物的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价+运费。
(5)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应该注意的是,CFR价格术语中,装船由卖方负责,而购买保险则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依照国际惯例,在CFR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图表六:CFR图示(P231)
2.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在我国被称为“到岸价格”。该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办理保险手续,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凭装运单据收取货款。CIF的主要特点是:
(1)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
(3)卖方负责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4)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的,而不是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5)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的成本价+保险费+运费。
(6)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及除保险费和运费以外的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