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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4日
  (2006年)
  29.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答案:C 。
  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
  30.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答案:D.
  解析:界河是流经两过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国进行划分,本题中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故A错误;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故B错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部分为该国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所以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故C错误;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
  3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答案:C.
  解析: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促使争端和平解决,制止侵略行为。安理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促使争端的和平解决,它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故A错误;联合国宪章将安理会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安理会的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事项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经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能通过,因此称为“大国一致”的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而安理会做出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决定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因此要求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故B错误;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照宪章规定的其他职能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不论该国是否同意。故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32.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答案:D.
  解析:我国《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题目中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故本题答案为D.
  3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原则上应征得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故本题答案为D.
  34.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D.
  解析:1.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
  3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及解析:C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36.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尽管该侵权行为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只有具备重大涉外案件的条件,才能由所属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沙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正确;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不是无管辖权而是对管辖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故C错误;第246条:“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但是中国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37.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而李某具有中国国籍,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为动产,故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答案为A.
  38.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答案:C.
  解析: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故A正确;但是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能够强制执行。故B正确;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C错误;诉讼是指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C.
  39.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答案:A.
  解析: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外国法律本身或其适用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故A错误;英国以“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代替欧洲大陆国家所适用的“公共秩序”概念,其法院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的法律可以拒绝适用。故B正确;而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秋序”这一概念。由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普遍性、客观性与重要性,该制度已经为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故C、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
  40.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B.
  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是规定了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时候,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1.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由于甲公司的本国法无法确定,故A错误;第98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德国(行为地)法,故B错误;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2.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的
  B.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相互给予的,每个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C.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4/5同意才有效
  D.区域经济安排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但边境贸易优惠则不是
  答案:B.
  解析:最惠国待遇制度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统一性的特点。WTO中某成员给予另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故B正确;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也不应存在特殊的双边互惠关系,最惠国待遇义务具有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故A错误;根据WTO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会成员方同意才有效。故C错误;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例外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等。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3.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答案:D.
  解析:《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故A错误;《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故B错误;《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故C错误;《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44.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第43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故A错误;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故B正确;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33条第1款规定:“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稍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因此,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采取,故C错误;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5.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中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正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确;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D
  解析:《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包括2项过失免责和15项无过失免责,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损害;(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可见,《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对迟延可以免责,故A错误;《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故B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故C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2007)年
  2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答案:B
  解析: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相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所以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乙国没有引渡朗曼的义务。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那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哪些人庇护的义务。同时,朗曼的行为不是战争犯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不是种族灭绝或者种族隔离罪行,不是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不是侵害包括外交代表等罪行,所以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而不是有义务给予庇护。本题正确答案是B.
  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答案:C
  解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于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亚金索国尚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所以不适用该原则。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所以B项错误。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甲国的割让行为是非强制割让,是合法有效的。所以C项正确。对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所以甲国的承认,不能使“亚金索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所以,D项错误。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答案:A
  解析:根据《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项正确。
  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答案:B
  解析:目前一般认为,在民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所以A、C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恰当的结论。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条约都可以优先适用。D项错误。
  3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解析: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C项正确。
  34.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
  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
  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
  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答案:B
  解析: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对位于自己底土中的部分享有主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A、D 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意。另外,C项明显错误,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不具有该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他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目前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该项很容易排除。
  35.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答案:A
  解析: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另外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这就说明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所以本题选A.
  36.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解析: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由此可以看出,A项,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是错误的。李某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是向两地的法院同时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澳门法院对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受托事项,可以不予执行。D项说法错误,执行应当适用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而不是内地法律。
  3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以D项正确。
  38.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C项说法错误。
  39.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
  解析: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40.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所以选D是正确的。
  41.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答案:B
  解析: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所以A正确。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被申请的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证,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所以C正确。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以D正确。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所以B项错误,法院应是裁定不予承认,而不是驳回申请。
  42.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
  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
  解析:《反倾销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所以B项错误。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所以C项错误,商务部也可以不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项错误,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恢复反倾销调查。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第31条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所以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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