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

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6日
  3、公司资本三原则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我国现在是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允许分批、分期交付)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F36、92)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F128)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F143)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票期权制度)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A)项至第(C)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A)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B)项、第(D)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上述第(C)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意: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4)对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再认识
  4、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主要种类与转让
  (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F161);
  记名的背书转让,不记名的交付转让
  (2)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F162、163)
  只有上市公司能发行可转债,转换的权力由债权持有人享有
   5、股东
  (1)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股东,自然人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发起人除外
  (3)股东权的实质是社员权
  A、自益权与共益权
  B、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有持股比例要求)。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