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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公司法(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6日
  公司的一般规定
  1、公司的设立
  (1)含义: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整个设立过程的最后一个步骤,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是事实状态。
  (2)立法体例: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
  ★现在我国两种公司的设立都是准则主义,不再审批
  (3)设立方式(F 78)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公司不能募集设立
  (4)设立中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申请人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的章程(F11)
  (1)概念与效力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必须登记,必须公示
  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自身
  (2)订立与变更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发起设立的方式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募集设立的方式
  章程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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