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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笔记:企业破产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8日
  (六)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委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其中第5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下列请求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在破产债权之后)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几种特殊请求权的性质与处理
  1、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不适用破产债权。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亦同。(在破产债权之前)
  2、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是股权)
  3、 债务人退出联营协议而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4、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赠与)
  (七)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八)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九)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它们随时产生随时偿付,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十)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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