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适用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
商业银行的破产适用商业银行法71条,71条没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破产还债程序
具有法人资格,但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也不是商业银行,就适用民诉法的破产还债程序
(二)破产原因(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三)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受理即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四)破产清算组织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是议决机构,清算组是执行机构,彼此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债权人会议由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清算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不对债权人会议负责,而对人民法院负责。
(五)破产财产与取回权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