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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一多选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76.下列选项哪些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中的方法? 
A. 调停 B.斡旋 C.专家组报告 D.上诉 
77.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40%,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 
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 
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 
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关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 
7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律师协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B.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组织 
C.律师协会有权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D. 律师协会有权调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9.下列说法中无须任职回避的有: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B. 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 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80.下列属于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是: 
A. 王五,从事检察官工作3年以来,年度考核依次先后为一年优秀、一年称职、一年不称职 
B.周能,原为某地区的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后调往省司法局任副局长 
C. 孙右,因培训需要,去欧盟学习6个月 
D. 张杨,自愿提出辞职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法的移植内容。 
[解析] 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的原则、精神、法律规范,如宏观调控法——反垄断法,市场管理法——专利法,法律技术——立法技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诉讼程序等属于法的移植内容。政府组织法由于涉及政治体制、国家性质,不属于法的移植的内容。 
52.[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法的作用。 
[解析]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法的两种作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具有以下五种: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所谓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注意这里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由上可知只有A项的表述符合法的评价作用,B、C、D项的表述都不符合法的评价作用。 
53.[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法律推理。 
[解析] 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法律思维是抽象的,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具体的,而不是相反,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 
54.[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掌握法的词义和外延。 
[解析] 在英语国家,法的名称虽然统一以"law’’表示,但在具体的场合则要通过单复数或冠词的变化来表达“法”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在欧洲大陆国家,则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与国法(人定法)意义上的“法”(法律)之不同名词。 
55.[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公民行使选举权的资格。 
[解析]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具有选举权的法定条件是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因此,AB两项不满足上述条件,为题意要求的应选项。至于C项,被劳动教养并不意味着被剥夺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应排除。选项D并没有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矛盾,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是不能实际行使而已。这一点不同于“行为能力”规定的意义,需提起注意。 
56.[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ABC符合题意。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同样,《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可见特别行政区政府只能处理特定的外交事务,并不具有外交权力。因此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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