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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三校讲师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7日

一、【答案详解】

1庇4月13日,在A市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35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后签字或者盖章时为合同成立时。

2庇小<滓皆河锌赡苌ナ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辨权,要求甲医院提供担保。

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辈糠钟行В以职工宿舍楼作为抵押的部分有效,以救护车作为抵押的部分无效。因为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

《担保法》第37条规定,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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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5奔滓皆撼械!R蛭标的物毁损风险,于交付时转移。本案中双方约定,在B市交付货物。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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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7币夜司。因为运输合同是由乙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的,只能由合同相对人乙公司向丙运输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间产生效力。

二、【答案详解】

1笔恰I坛∮Τ械5拊脊失责任,赔偿医疗费300元。

商场未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致使赵女士9岁的儿子受到人身损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的规定,商场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医疗费300元。

2辈荒堋R蛭赵女士请求商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一年诉讼时效已过,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场出售的玻璃钢茶杯质量不合格,应承担履行不适格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的规定,赵女士请求赔偿玻璃钢茶杯的损失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至赵女士受伤时,1年期间已过。

3弊允艿缴撕χ日起两年内。因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参见《产品质量法》第31条、第33条第一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

4闭耘士请求时代商场或天鹰厂承担产品责任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按照理论界通说,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基于产品责任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赵女士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商场或天鹰厂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5笔贝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与赵女士之间的损害赔偿之债消灭;因产品缺陷的责任在于天鹰厂,故时代商场取得向天鹰厂的追偿权。

商场赔偿赵女士的损害后,即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之债消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责任在于生产者,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三、【答案详解】

1倍杂诩锥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乙而言,他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对于丙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共犯。

2倍〉男形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丁和丙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丁没有去,只有丙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丙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北、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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