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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三校讲师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7日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与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本案中,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应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生效。从题面看,只是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无效。《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李某将金器交给王某,质权成立。注意:《物权法》对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的立法变化。

92.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另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A、D表述正确,当选;《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章程,C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职工董事没有解聘权,B项错误。

93.答案:ABCD

解析:见《公司法》第147条。提示:(1)原《公司法》第57条第(3)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公司法》修订后将“经营不善”删去,只要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法》修订后删去“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原《公司法》第58条)。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仍不能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4.答案:CD

解析:《证券法》第13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13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第13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据此,C、D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一)

95.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三条之规定,A、B、D三项符合题意。

96.答案:BCD

解析:先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仅以在主合同上签名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应该视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C中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此外,我们要注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中,几个例外情况下保证人也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行使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所以,D中是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

97.答案:ABD

解析: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则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即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正当性时,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只有一项权利,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则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是,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出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选项A、B、D是正确的。

98.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只有C、D两项符合。注意A项,合同无效并不一定意味着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仲裁条款有相对的独立性。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中止执行,而不是不予执行,所以B项错误。

99.答案:B

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该仲裁裁决的作出不具有正当性,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则必然损害仲裁的权威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中又没有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体系内部的审级制度与审判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司法监督,具体体现在两个制度,即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于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可见,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被动司法监督的体现,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仲裁裁决,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100.答案:BD

解析:《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依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即不需提请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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