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A项参见《合同法》第171条,正确表述为“视为购买”;B项参见《继承法》第25条,正确表述为“视为放弃受遗赠”;D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
2. 【答案】B
【解析】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自以为所有人而占有,属自主占有。戊直接控制标的物,质权人属于典型的直接占有。
3.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4.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两间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另外一间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6. 【答案】A
【解析】首先,明确甲的行为性质,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次,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甲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7. 【答案】C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甲与丙的行为间接结合致损。
8. 【答案】C
【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作为保证人仍要在原来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马某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请求的,因此,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9. 【答案】B
【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10. 【答案】C
【解析】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D项。手表厂显然属于故意,因此排除B项。
11. 【答案】C
【解析】参见《物权法》第199条。
12. 【答案】C
【解析】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排除A项。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B项。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因此选择C项,排除D项。乙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3. 【答案】A
【解析】债权让与只要双方达成让与合意,该债权让与就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义务,但该通知仅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权让与的生效不具有意义,故B选项错误。债权让与无须经债务人同意,故CD选项错误。
14.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15. 【答案】B
【解析】依《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耕牛在5月10日就为吴某占有,故5月14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时间,就为该牛的交付时间。同时依据合同法,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规则,该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吴某承担。吴某承担损失不是基于他是所有权人,而是基于该牛已经交付吴某占有,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D选项当然错误。
16.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肯定A项,排除B项。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故排除C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排除D项。
17. 【答案】C
【解析】委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事务,故排除AB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故肯定C项。受托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如技术中介机构),故排除D项。
18.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租赁物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出租人享有免责权,故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19. 【答案】B
【解析】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
20. 【答案】B
【解析】《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试卷三答案及解析: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A项参见《合同法》第171条,正确表述为“视为购买”;B项参见《继承法》第25条,正确表述为“视为放弃受遗赠”;D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
2. 【答案】B
【解析】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自以为所有人而占有,属自主占有。戊直接控制标的物,质权人属于典型的直接占有。
3.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4.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两间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另外一间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6. 【答案】A
【解析】首先,明确甲的行为性质,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次,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甲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7. 【答案】C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甲与丙的行为间接结合致损。
8. 【答案】C
【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作为保证人仍要在原来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马某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请求的,因此,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9. 【答案】B
【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10. 【答案】C
【解析】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D项。手表厂显然属于故意,因此排除B项。
11. 【答案】C
【解析】参见《物权法》第199条。
12. 【答案】C
【解析】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排除A项。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B项。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因此选择C项,排除D项。乙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3. 【答案】A
【解析】债权让与只要双方达成让与合意,该债权让与就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义务,但该通知仅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权让与的生效不具有意义,故B选项错误。债权让与无须经债务人同意,故CD选项错误。
14.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15. 【答案】B
【解析】依《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耕牛在5月10日就为吴某占有,故5月14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时间,就为该牛的交付时间。同时依据合同法,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规则,该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吴某承担。吴某承担损失不是基于他是所有权人,而是基于该牛已经交付吴某占有,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D选项当然错误。
16.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肯定A项,排除B项。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故排除C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排除D项。
17. 【答案】C
【解析】委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事务,故排除AB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故肯定C项。受托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如技术中介机构),故排除D项。
18.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租赁物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出租人享有免责权,故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19. 【答案】B
【解析】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
20. 【答案】B
【解析】《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41. 【答案】C
【解析】参见《民诉意见》第193条。
42. 【答案】D
【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43. 【答案】C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63条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2条,应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4. 【答案】B
【解析】B项错误在于太笼统,依《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5. 【答案】B
【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92、93、94条和《民诉意见》第102条。A项正确表述: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C项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当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是“可以”,D项将把“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表述为“应当”了。
46. 【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可见A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可见B正确。
47. 【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185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的无效。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4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不能选仲裁来解决本案纠纷。
5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时效问题。根据《仲裁法》第74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题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但是请求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