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故,本题答案为D。
22.答案:B
解析:在正确解答本题前,应首先弄明白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利益,在性质上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合伙人按份共有。因此,在本案中,刘丁不得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甲不能偿还债务,而直接变卖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也不得自行接管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故C、D项不符合题意。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为合伙是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则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况且,该债权人因无合伙人身份,其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无异于允许他将自己行为的责任风险转嫁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因此A项也不符合题意。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
23.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A项的说法不准确,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不当然退伙,还可以在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下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故A不正确,CD两项都不构成当然退伙,B项为正确答案。
24.答案:A
解析: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项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25.答案:B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此可见,A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第1款第(二)项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故C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故D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B选项说法不够全面,不当选。
26.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根据该法条规定,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B项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不为连带债务。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27.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由上引法条可知,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的保险事故,不论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进行相应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28.答案:B
解析: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该艘转让的远洋货轮是巴拿马籍的,故适用巴拿马法律。考生可将本条与第271条、273条联系起来记忆。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9.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0.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因此②是错误的表述,可排除含②项的A、B、D三项。
31.答案:C
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2.答案:C
解析:备选项中列举出了专利、实用技术等的有关特征,有一定的迷感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的构成要求有两点:一是积极要件,是指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其内容有二:(1)有构成的要素,即商标须有文字、图形或其结合之一的构成,无法定之构成要素的商标,不发生客体之效果;(2)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谓有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具有鲜明的特色,便于识别是指商标的外观能使消费者据以辨别及区分其结合的商品与他人商标结合的商品,而不致发生混淆。二是禁止要件,是指商标须不具备的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是指《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8种情形。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新颖性是实用新型的必要条件。创造性是发明的必要条件。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是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因此A、B、D不正确,惟C是正确答案。
33.答案:D
解析:《商标法》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4.答案:C
解析:(1)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有权出租、处分该物,这是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体现,但在行使中受到抵押权的限制。可以排除D项。(2)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即抵押人欲转让抵押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这与以前《担保法》第49条规定不一致,考生应注意。
35.答案:B
解析:(1)《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丙的房屋就属于《物权法》第187条规定的财产,所以以该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必须经登记才有效,但,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物权法》重大立法转变,即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进行区别,考生对此也要多加注意。(2)《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本题中质权人乙并没有占有出质物,所以本题中的质押权亦是无效的。同抵押权一样,《物权法》对质押合同和质押权的生效也进行了区分,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质押权则于交付质押财产时才生效。综上所述,选项B是正确的。
36.答案:D
解析:该案的合理解答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问题。在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上,需注意实体法不具有溯及力,而民事诉讼法则有溯及力。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实体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不得适用于该案件的审理,但关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则可以适用于该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7.答案:B
解析:同等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的是国家之间互相提供诉讼上的便利;而对等原则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遇到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即因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同而使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同等时,需要对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得有应诉答辩权等。因此,诉讼权利平等实质上反映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机会和手段是平等的。
因此,上述案例体现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
38.答案:B
解析:该题是一道综合性考查各种程序管辖适用的试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内容,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因此,选项B是本题的答案。
39.答案:B
解析:首先分析题干。本题李某两次拒绝接收判决书,考生很容易联想到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留置送达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这是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均有权反悔,其拒收调解书,意味着对调解协议的反悔。这也正是解答本题的关键所在,即确定李某拒收的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依题干,李某拒收不准离婚的判决,故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其他方式均不合理。故B项正确。
40.答案:D
解析: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毁损被保全财产,因此,财产保全措施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易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该财产所需要的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