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因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就包含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互为条件、互相配合、相互促进。具体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条件;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重点法律条文
《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999年中华人民宪法修正案对该条进行了修正: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