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并且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社会产品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宪法与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制度是宪法的基础,而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宪法通常仅确认作为私有制基础的私有财产权,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反映着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并进而决定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因而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同。概而言之,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建立起来的,它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为国家所有、取消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对民族资本主义实行赎买及国家大力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控制和掌握着影响国家经济命脉及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资源,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占支配地位。因此,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经济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对农业和手工业的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
现行《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经济是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力量。因此,《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