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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种类
普通许可 |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如集会游行许可等 |
特许 |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如排污许可等 |
认可 |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如律师资格等 |
核准 |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如生猪屠宰检疫等 |
登记 |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如工商企业登记等 |
【教你一招】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①自主决定;②市场调节;③行业自律;④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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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创设权(设定权):
指由法律文件对一项原本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必须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权利,分为对经常性许可的创设权和对非经常性许可的创设权。
经常性许可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非经常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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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一招】部门规章、市级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立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
2.细化权(规定权):
指对一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加以具体细化的权利。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有的行政规章都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
(1)不得增设许可;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
3.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然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不得设定以下三种许可:
(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4.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形成性程序 | 起草各种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
评价性程序 | 1.设定机关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废止。 |
停止性程序 |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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