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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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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公布日期 | 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报告内容 |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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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1.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2.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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