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学习笔记 > 行政法

2020年法考行政法高频考点:行政行为三步曲之行政强制

作者:233网校 2019-09-18 09:55:00
导读:行政强制是行政法的重要篇章,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共同造成了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三部曲”。其主要考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等,知识点繁多,难度较大,是行政法历年备考重点。

/ 01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机关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授权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

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

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

/ 02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内部程序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实施:
①紧急情况限制财产: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应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应立即解除
②紧急情况限制人身:限制人身后立即通知家属,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外部程序

1.表明身份: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理由、依据、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若当事人不到场,则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需签名或者盖章

【教你一招】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条件是当事人不到场,而不是当事人拒绝签字。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一)查封、扣押

实施对象

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2.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3.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形式要求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实施期限

30+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财物保管

1.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害,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第三人保管: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后续处理

1.当事人违法的,应当没收、销毁
2.当事人未违法、查扣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查扣期限已届满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实际价值的,应当给予补偿

【教你一招】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冻结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1.冻结的存款、汇款的数额应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实施程序

1.实施前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制作现场笔录
2.制作冻结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并协助审核,金融机构立即予以冻结
3.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实施期限

30+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续处理

1.划拨:违法且被冻结的款项应当收缴
2.解除:当事人未违法、冻结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或冻结期限已届满的,应当解除冻结

225小时学透8科教材知识点,25小时掌握8科考点及做题技巧,7天退换课程+授课老师24小时答疑,法考就选233!全程辅导,高效备考!马上开始你的法考之旅!>>

备考推荐:

知识遗忘?复习低效?你的题刷够了吗?这款可以随时随地刷题的免费题库,快来试试吧>>

绝对干货!行政法行政许可高频考点汇总,请查收

绝对干货!行政法行政处罚高频考点汇总,请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