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机关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
授权实施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 |
委托实施 |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
集中实施 | 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 |
/ 02 /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内部程序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
外部程序 | 1.表明身份: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教你一招】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条件是当事人不到场,而不是当事人拒绝签字。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一)查封、扣押
实施对象 | 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
形式要求 |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实施期限 | 30+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
财物保管 | 1.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害,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后续处理 | 1.当事人违法的,应当没收、销毁 |
【教你一招】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予以补偿;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冻结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 1.冻结的存款、汇款的数额应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
实施程序 | 1.实施前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制作现场笔录 |
实施期限 | 30+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后续处理 | 1.划拨:违法且被冻结的款项应当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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