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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注意:
1. 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或成为管理一方时,不具有原告资格。
2.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受到侵害,而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上违法、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
3.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行政诉讼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想知道行政相关人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如何判断吗?快来听听黄文涛老师的精彩讲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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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行为主体 | 行政诉讼被告 |
普通行政机关 | 该行政机关 |
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被授权的组织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 |
被撤销或变更职权的行政机关 | 1.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 |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多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1.以所属机关的名义:以所属机关为被告 |
房屋征收补偿 | 1.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 |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行政法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高频考点。黄文涛老师精编表格,全面归纳总结,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牛刀小试】
1、甲、乙、丙三人系同村农民,村里重新调整土地以后,三人均主张自己对某块土地有承包权。争议发生后,三人互不相让,发展到相互殴打以致毁坏对方的房屋和家具。乡人民政府得知此事后,派工作人员到该村进行调查。后作出了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甲所有的处理决定。乙、丙均对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甲、乙、丙三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因为乙和丙虽均主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但是他们却分别认为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自己所有,因而后起诉的人应作为第三人,先起诉的则作为原告
B.甲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C.乙和丙是共同原告
D.因为乙和丙虽均主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但是他们却分别认为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自己所有,因此法院可以就乙和丙的起诉分别立案审理,甲在两个诉讼中可以分别作为第三人
参考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乙和丙因为同一行政行为起诉至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共同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甲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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