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四川)
78.甲、乙两国2006年发生边境武装冲突,随即先后宣布与对方进入战争状态。此前,甲、乙两国先后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1960年)、《边界条约》(1966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1980年)、《引渡协定》(1982年)等一系列条约。在此状态下,如果这些条约中不存在相关的特别约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国间的《和平友好条约》自动废止
B.两国间的《边界条约》暂停执行
C.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自动废止
D.两国间的《引渡协定》暂停执行
答案:AD
解析: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条约法规定的原因的出现,不再继续对当事方具有拘束力。条约的暂停实施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一个有效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对于当事方不具有拘束力。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之一是战争,战争发生使交战的缔约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的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施行。本题中《和平友好条约》、《边界条约》属于政治性条约,应当终止。而《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引渡协定》属于其他双边条约,应暂停施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79.2007年底,甲国驻乙国总领馆的一只邮袋在乙国入境时,被乙国有关部门怀疑内有违禁品,并试图拆开检查。该邮袋上有领馆专用的明显标志。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但相互间无其他相关协定。根据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有关部门有权自行打开该邮袋检查
B.乙国有关部门若打开该邮袋检查,须在甲国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C.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可以对该邮袋采取没收或扣押措施
D.若甲国拒绝打开该邮袋,则乙国应将该邮袋退回原发送地
答案:BD
解析:《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5条规定,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本条第四项所称公文文件及用品之列之物品时,得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派遣国当局拒绝此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80.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答案:A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A项说法正确。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因此,B项说法正确。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C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因此,D项说法正确。
81.关于涉外婚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双方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B.双方为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均可采取领事婚姻方式
C.双方为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可以采取民事登记方式
D.审理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有效性的案件,我国法院依具体情况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1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A项正确。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第3条规定,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因此,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规定可知,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结婚的有效性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进行判断,如果他们的婚姻缔结地是在外国,那么法院就可能依据外国的法律进行判断。因此,D项说法正确。
82.某律师在代理一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了解有关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关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境外当事人位于《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境内的,除该国与我国之间的双边条约另有规定的,应采用该公约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该当事人送达
B.对不符合前项情形的境外当事人,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
C.我国法院需要依《海牙送达公约》向居住在其他缔约国的被告送达司法文书的,应由司法部送交对方国家的中央机关
D.若境外当事人为华侨,在其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有关程序的通知》第6条规定,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8月14日联名颁发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公约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也按上述文件办理。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有关程序的通知》第4条规定,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有关程序的通知》第5条规定,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因此,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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