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回忆版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行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找到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孙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B公司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给白某5万元,试图让他为自己说情。白某与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联系,李某假意答应,但通过联系白某套取了洪某的住所,在第二天带领警察将洪某抓捕归案。在讯问中,洪某承认自己对C公司的诈骗罪,否认对B公司的合同诈骗,并未如实交代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同时交代了自己的另一桩罪行,检举了黄某和程某的犯罪过程。
洪某交代的另一桩犯罪事实发生于2016年10月,他进入政府部门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有一个信封,趁无人之际将其拿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000元现金和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洪某拿取现金后将银行卡交给其妻青某:“这是我捡来的银行卡,你拿去商城买点衣服吧。”青某对于该卡来源并不知情,也未按照嘱咐去商场买衣服,而是去自动提款机上拿取了4万元,对此洪某并不知情。
洪某称黄某与程某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时,程某酒醉说出的。当时黄某要求程某去伤害自己的前妻周某。程某问到什么程度,黄某说伤她一条手臂,造成轻伤即可,事成之后我给你40万。黄某先行支付了10万,程某按约前往小巷堵住周某去路,大喊有人雇我来伤你,给我40万,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说:“我才不相信你”,程某掏出水果刀去刺周某,周某慌乱中用手臂抵挡导致自己身受轻伤。但周某身患白血病,因血流不止而身亡。程某对此并不知情,而黄某却一清二楚。
事后程某向黄某讨要报酬,黄某说我只是让你伤她你却杀了她,没钱给你。程某气急败坏,将黄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去。
在公安机关的持续讯问下,洪某最终交代了自己于1995年所犯的罪行(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却没有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选)。
问题: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罪数,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性质、犯罪形态等,有争议的观点,请展示,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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