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法、民诉法和商法回忆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8000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8000万元的借款。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可以偿还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
之后,把甲公司的车间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其中- -间车前内,还有甲公司的设备和没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设备和原材料生产。甲公司债务到期后,甲公司的债权人要求以“人格混同”为由,要求甲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之后甲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押,甲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向进行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对该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
随后甲公司还有一张汇票,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出质,该汇票有"不得转让“字样。
甲公司利用其全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进行账目处理,其账目混乱不清。债权人,辛公司、庚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同重整。
问题:
1.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受让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欲提起撤销权诉讼。问:如何列明当事人?
3.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超过对丙公司的债务金额,这能否成为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阻碍?
4.股东A的保证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5.甲公司以该汇票出质,是否有效,戊公司是否已经取得质权?
6.己公司能否以"人格混同”为由主张甲公司和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忘记了(欢迎补充)
8.子公司的这两个债权人能不能申请甲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重整
9.受理重整之后,甲公司的其他的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
10.重整之后,对于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会产生何种效力?
1、参考答案:该以物抵债协议有效。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全面分析,请参见下图。
作为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41、42条的规定。虽然这两条的规定,目前还没有生效,但是这两个条文背后的法理,却可以成为我们2019年主观卷民法案例题的答题参考。
3、参考答案:可以。
理由,债权人的撤销权,采“债务人无资力”说。即,只有当债务人不仅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连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赔偿的资力都没有时,债权人才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否则,不得撤销。理由,主要是,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债务人的契约自由。
4、参考答案:不是。
分析: 从案件经过来看,甲为自己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甲为这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该债务没有经过妻子乙同意。
依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本案中,甲因为A公司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该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更新了以前的规则。应当根据该“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确立的最新规则解决本问。
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该规则主要针对,一方任意举债,特别是大额举债,另一方不知情,却要共同偿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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