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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看-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办法》,已经2021年6月4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21年6月11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

    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

    监督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

    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

    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

    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

    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

    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

    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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