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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必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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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

    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

    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

    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

    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

    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

    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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