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法规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自愿
2、婚龄。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血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疾病。男女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登记
领证
根据约定,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结婚无效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家庭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
• 夫妻关系、
• 亲子关系、
•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
3、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继承遗产)
亲子关系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禁止弃婴、溺婴、残害。随父姓母姓都可以。包括婚生、非婚生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费、尊重父母婚姻自由、父母离婚也要养、相互继承遗产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 抚养和赡养
第二顺序继承人
离婚
• 离婚分为自愿离婚、诉讼离婚
离婚的条件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 该养的还是要养
• 该的钱还是要给
• 该走动的还是要走动
离婚后的夫妻财产的处理(未完)
• 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照顾子女和女方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家务有偿)
离婚后的夫妻财产的处理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救助措施的规定(家庭暴力)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救助措施的规定(家庭成员遗弃)
•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 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
• 专项救助
• 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政策法规
(书上举例介绍)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 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
救助对象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人员——没钱,没力,没人养)
2. 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3. 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 申请
• 审批
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金的申请
(1)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出具材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填表。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金的审批
(1)初审。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进行审批。
(3)时限。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未批准的处理。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金的发放
1)方式
(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
(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
(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
医疗救助政策保障
法律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2003年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2005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9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医疗救助政策保障
救助对象
(一)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担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贫困农民。、
医疗救助政策保障
救助形式
(一)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医疗救助政策保障
救助形式
(二)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1.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200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年民政部颁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
一般是指,流浪乞讨人员
具体是指:
(1)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排除情况----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救助形式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救助内容
1、提供食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住处。提供符合基本条件和住处
3、提供治疗。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治疗
4、联系家人、单位。
5、提供交通凭证。对于没有交通费的
6、救助站宿舍分性别
7、保障在站内的安全(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劳动关系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
1994年,劳动法
劳动关系的规定
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
一是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二是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三是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用工基本要求(招工规定)
一是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是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
• 劳动合同的订立
• 劳动合同的效力
• 劳动合同的内容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订立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内容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
约定条款
1.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 保密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3. 协商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法定解除比较复杂,其解除的情形有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等五种情形。
禁止用人单位解除: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时间的规定
1. 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
2. 休假。法定假日;年假(工作1年以上);产假(不少于90天)。婚丧假
3.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怀孕7月以上哺乳未满周岁女工不加班。每日1小时,可以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1.5倍工资,休息日2倍,法定假日3倍。
工资保障的规定
1. 最低工资
2. 工资支付。不得克扣、不得拖欠、货币形式按月发
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