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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五章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7日
第三节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 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继承权; 
(2) 子女:婚、非婚、养和继;  
(3) 父母:生养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同父母,异父或母、养继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6)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继承顺序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不均等分配; 
A、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予以照顾; 
B、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C、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3)继承人协商统一的不均等分配。 
继承人协商遗产的分割方法,协商不成则调解或诉讼。  
※二、遗属继承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1、遗嘱继承的内容 
(1)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 明确遗产的数量名称及分配方法; 
(3) 规定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的附加义务;合法可履行。如果是债务不得超过遗产。 
(4) 指定补充继承人; 
(5) 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最有力最可靠 
(2)自书遗嘱;最常见,不需要见证人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并签名 
(4)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下方可,过了危险期必须书面或录音,口头无效。  
3、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 
(1)有遗嘱能力; 
(2)真实自愿的意思; 
(3)内容合法; 
(4)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立的遗嘱;(整体无效) 
(2)受逼、受骗所立遗嘱;(整体无效) 
(3)伪造的遗嘱;(整体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部分无效) 
(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6)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遗产部分内容无效。(部分无效)  
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1、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生效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不得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利;
(3)受赠人没有丧失受赠权;杀害,虐待,伪造遗嘱 
(4)受赠人不能先于遗赠人死亡; 
(5)遗赠标的客观可执行;   
2、遗赠扶养协议(先遗赠扶养后遗嘱)
(1)签订抚养协议即承担遗嘱人的生老死葬义务的,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双方都得遵守扶养协议,否则支付供养费或取消受遗赠权。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2、时间确定: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发生意外事故起两年,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  
 (二)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1、应在继承开始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接受和放弃的方式: 
(1)接受方式;书面口头默示方式做出,可由本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放弃方式;必须明示,以书面形式或者可被证明的口头方式。  
 3、接受和放弃的效力: 
(1)一经决定不得撤销;处理前或诉讼中提出理由由法院裁定,处理后不得反悔; 
(2)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前。  
(三)遗产分割 
1、分割原则
(1)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尊重被继承人意愿; 
(4)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5)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的效力;  
2、分割方式
(1)依被继承人的指示分割
(2)共同继承人协商分割
(3)人民法院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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