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调动社区工作者积极性,激励优秀社区工作者,探索街道(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组通〔2017〕94号)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街道(乡镇)工作需要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现状,合理设置岗位条件、考试科目和内容。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二、报考条件
(一)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下简称“社区主干”)报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职期间个人或社区集体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含县级以上劳模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或受设区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或个人被推选为县级以上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现任社区主干,且累计任职5年以上。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社区党组织下设的下级党组织书记不列入招考范围。
5.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对条件特别艰苦、环境特别复杂、贡献特别突出或长期在基层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二)社区主干以外的社区“两委”成员、以及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报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群众公认。任职期间个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含市级以上劳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或受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或个人被推选为市级以上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现任社区工作者,且累计任职5年以上。
5.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中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6.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或取消聘用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本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任职期间本社区受到综治、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并在处理影响期内的。
5.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频率和数量
自2021年起,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街道(乡镇)编制空缺情况,制定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招聘频率原则上不高于两年一次);招聘方案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自行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也可委托市人社局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四、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分为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一)发布公告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在报名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不设置开考比例,不收取报名费,每人限报1个岗位。
1.报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到报名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申请表》,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学历、任职文件(当选证书)、表彰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县(市)区街道(乡镇)岗位仅面向本县(市)区范围内的现任优秀社区工作者。
2.推荐。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核后,根据综合表现,集体研究确定推荐报考对象。
3.社区主干加分。对任职期间获得地厅级、省部级、国家级表彰或被推选为设区市、省、全国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根据《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详见附件)分别按4分、6分、10分标准进行加分。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荣誉为准,不累计加分。
4.审核。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分别对推荐报考对象的资格条件和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卫健、政法、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意见。审核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在本县(市)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人选确定为报名人选报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主管部门。
5.准考证发放。准考证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发放到每位报名人选。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统一阅卷评分。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为100分,各占考试总成绩的50%。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试题命制和阅卷。命题、阅卷工作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市级以上具备资质的考试机构进行。
2.考务组织。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集中设置笔试、面试考点。报名人选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划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笔试结束后,将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笔试成绩合格线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线和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公布。
4.确定面试人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名额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出现末位拟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则一起进入面试。面试前,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认真核对面试人选报名申请表及其身份证、学历、任职文件(当选证书)和任期内获得的表彰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原件。资格复审通过之后,将面试人选信息在报名网站公示3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考岗位、姓名、准考证号、笔试卷面成绩、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笔试成绩和排名。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将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到面试人选。
若面试人选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通过或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面试人选(若实际面试人数已达到招考名额1︰3比例的,不再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将在面试前公示。
5.面试组织实施。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测评办法、评分办法、考官抽调、考场管理、纪律要求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做法执行。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人选应安排在同一考官组使用同一套面试试题进行面试。
6.划定面试成绩合格线。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7.考试总成绩排序。面试结束后,将面试人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对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相同,则按笔试卷面成绩排列;若笔试卷面成绩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四)体检和考察
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名额1︰1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人选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
考察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选放弃考察资格、考察发现人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考察结论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造成招考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应从报考该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若实际体检、考察人数已达到招考名额1︰1比例的,不再递补。
(五)聘用
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在拟聘用人选在报名网站、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所在工作单位,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安排在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聘用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监督,严格执行相关回避、保密等有关制度,对考试中出现的泄密、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面向福州市范围内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农村基层党建、农村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对象同样分为两类:一是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简称“村主干”)(下派驻村任职的村主干和村党组织下设的下级党组织书记不列入招考范围),二是村主干以外的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农村专职工作人员。
村主干在任职期间,个人或村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照《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予以加分。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凡在任职期间,个人或社区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予以加分,具体为:
一、国家级。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含全国劳模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被推选为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
二、省部级。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含省级劳模和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表彰的;被推选为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6分。
三、地厅级。受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含市级劳模和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被推选为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4分。
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代表、委员的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