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框架
二、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二)自然灾害救助各主体与职责
主体 | 职责 |
国家减灾委员会 | 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 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1、政府或综合协调机构 组织、协调;规划;资金物质保障、财政预算、宣传教育、表彰先进。 2、应急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救助 3、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
村、居委会 | 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
基金会 | 协助救灾 |
企事业单位 | 救灾捐赠、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
公民个人 | 救灾捐赠、志愿服务 |
(三)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准备工作 | 主体 | 内容 |
制定应急预案 | 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 队伍、物资、预警预报报告、应急响应、救助、重建 |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 支撑系统 | 县以上政府 | 交通、通信等装备 |
物资储备 | 国家 | 建立制度 |
国务院粮食和物质准备部门 | 规划、组织实施 | |
设区的市、部分县政府 | 建立储备库 | |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 县以上政府 | 场所标志设立完善通知公告程序 |
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 县以上政府 | 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需设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
(四)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违法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主体 |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在灾害损失报告、转移安置灾民、 生活救助、恢复重建、救灾款物 使用、征用财产使用等工作中有 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 | 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 法院
|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
公民(灾民) | 骗取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责令期限退回 刑事责任 |
抢夺或聚众哄抢救助或捐赠款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责令停止 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助工作 人员执行职务 | 公安机关 | 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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